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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人故意隐匿部分遗嘱要受罚
案情回顾
王先生1997年购买了一套房,妻子去世后,他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。2000年,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。2010年,王先生办理了公证遗嘱并确认:在他去世后,涉案房屋中属于他的部分留给张女士个人所有。王先生2020年去世后,张女士诉至法院,要求涉案房屋由其继承。被告王先生的五名子女辩称,涉案房屋中属于前妻的50%份额应由五名子女分别继承,同时申请剥夺张女士继承权,理由是她只提交了2010年公证遗嘱,隐瞒了王先生放弃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原配份额部分的公证遗嘱。这两份公证书是张女士前往公证处领取的,其行为构成篡改、隐匿遗嘱。最终法院判决,涉案房屋由张女士继承45%的份额,王先生的五名子女各继承11%。
法律提示
法院审理后认为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外,如果分割遗产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继承编的解释(一)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、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,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。
本案中,涉案房屋是前妻去世前由王先生签约购买的,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,属于王先生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。王先生生前立有公证遗嘱,同时办理了放弃对前妻所有部分继承的公证,两份遗嘱合法有效。这两份公证遗嘱均为张女士领取,她未向法院提交王先生放弃继承遗嘱公证书,在起诉中也未表明此事,反而主张涉案房屋由其全部继承。综上,可以证明张女士存在隐匿遗嘱的事实,因此法院判定张女士少分房屋份额。法院判决,涉案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即50%份额由张女士继承45%,另由五名子女各继承1%;属于前妻的50%份额因王先生放弃继承,由五名子女各继承五分之一。(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张慧 来源:《北京日报》2025年11月26日)